【記者許純鳳台北報導】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公布「2011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」初步結果,發現竟有4成5的大學明文禁止學生自由舉辦活動。
倘若違反規定者,有學校更祭出退學處分。因此,他們要求教育部介入侵犯學生權利的學校,讓大學真正的解嚴,別讓「大學自治」成為大學關起門來打小孩的藉口。
由成大、高師大、台師大、等大學學生組成的「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」,今年透過電訪、面訪、網路等方式,調查全國155所大學院校,完成「2011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」,結果顯示4成5的大學在學生獎懲辦法中,明文限制學生的集會自由。
學權小組指出,長庚大學規定「非法遊行集會,鼓動風潮者」處以退學處分,而義守大學規定「鼓動風潮,聚眾滋事或擅自請願遊行,致破壞學校安寧、社會秩序者」處以大過或留校察看。高雄大學規定:「未經核准(擅自)在校內舉辦活動,足生損害於校園安全與安寧者」處以小過。
除了限制集會自由之外,學權小組也發現,高達7成的大學存在審查學生刊物的「審稿制度」,意即設有「學生刊物審查辦法」等規定,倘若學生想要出版刊物時,必須先取得審查委員會的許可,學權小組批評,此舉無疑是剝奪學生的言論自由。
學權小組認為,學校利用校規,充分展現出學校對待學生的態度仍然充斥戒嚴時期的「管教」心態,試圖以嚴厲的校規來限制學生自由。倘若學生對於學校有所不滿,也無法抒發,只能默默吞忍,無法適時反映。
學權小組指出,這類的校規竟然出現在自由、民主為珍貴價值的台灣社會中,顯示大學校園仍舊保守、封閉,大學生無法擁有充分的言論和集會自由,使大學生成為台灣社會的「次等公民」。
學權小組認為,大學應該是全人教育的場所,自由與獨立是大學生活教育的驕傲,尤其在大法官釋字684公布後,教育部及各級學校更應該重視學生權利的保障,對於這些箝制學生自由的校規,應該予以廢止,並且與學生共同制定符合民主精神的制度,才符合大學存在的意義。
教育部高教司司長何卓飛回應,教育部無法踰越大學自主的權利,但是他也希望大學應該尊重學生本身應有的公民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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